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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读《死刑到死缓距离有多远》
2011-10-21 17:07:54 来源:
孙中伟律师读《死刑到死缓距离有多远》
王琳
如李昌奎案只是特例,我们难以丈量出死缓到死刑的距离。无独有偶,在李昌奎案之前,还有赛锐案也被媒体曝出有类似的生死改判:2008年,赛锐在向卫校学生吴倩求爱被拒绝后,对吴倩连刺27刀致其死亡。这一恶性案件也是云南昭通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之后,云南高院二审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及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被告人死缓。
由于暂未看到赛锐案的裁判文书,无法对个案进行评判。但中院判死,高院改判这一现象却很值得我们深思。法官对于死刑的判罚理念(有的理论平和,有的就理念超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将倒向何方。理念的养成,自然与每个人的成长经历、社会经验、教育背景等等紧密相关,也与特定制度下的利益考量相连。由人和制度这两个视角观察,我们所要寻找的答案或许能被窥见一二。
其一,易引发争议的案件多发生在熟人社会,而中级法院距离事发地通常不远,中院的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就能便捷地感知被告人的罪恶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要知道,在中国,法官并不是一个离群索居、不食人间烟火的特殊阶层。即便没有大众传媒的关注,要免于当地民意的影响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高院法官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生活圈和生活方式上,通常有着明显的差异。中国的司法区划依行政区划而设,这使得高院都坐落于远离乡土的都市。李昌奎案也好、赛锐案也罢,对于一些高院的法官来说,只不过是在某个遥远地方所发生的一宗个案而已。这种距离感,使得高院一些法官无法从场域上激发判罚死刑的信念。尤其是在有中国特色的审委会制度下,对死刑案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其实并非合议庭成员,而是本院审委会成员。审委会成员并非都拥有刑事审判经历,法律这个行当里也有“隔行如隔山”,不同业务部门之间也有明显的距离感。而且,审委会成员又未切身经历庭审并审核证据,在听取简单的案情汇报之后就要行使生杀予夺之权,这种场域上的距离感,加上专业上的距离感与审理上的距离感,使得他们更愿意谨慎地选择死缓,以“留有余地”。
其二,根据当下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机关是高级法院。从死刑核准制度上分析,高院更多考量的也许是:如果维持中院的死刑立即执行,那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若将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或改判,必然影响二审判决的维持率(或改判率)。而在高院就改判死缓,则是由高院自己核准,完全无影响“政绩”的担忧。当然,人命关天,改判死缓在程序上也要受到诸多制约,它一定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死刑复核制度形成的生死距离,未必是促发高院更愿改判死缓的关键原因,但至少是其中之一。说不定还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网络支持: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http://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http://www.sxbh.cn)
上述分析只是探讨一种潜在的原因,它当然不适用于所有的高院法官。但对于那些完全没有基层办案经验的高学历法官或高级法官来说,应该可以具有促使其反思的价值。(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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