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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之14:宽严相济之“严”

2011-07-26 14:18:02 来源:


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之14:宽严相济之“严”

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之14:宽严相济之“严”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部

孙中伟律师、研究员/Tel13371700148

 

20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宽严相济正式作为我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刑事政策,认真研究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内涵对律师提高辩护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毒品犯罪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比例较高,认真研究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提高毒品犯罪辩护的成功率及死刑改判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孙中伟律师试图从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的视角解读《意见》,以不断提高本人对毒品犯罪辩护的质量和技能,以下孙中伟律师从宽严相济之“严”的角度研究与毒品犯罪辩护之关系:

一、毒品犯罪依然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将会有更多的毒品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重刑。

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并容易引发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危害很大。而走私、制造毒品系源头性犯罪,贩卖、运输毒品造成毒品的传播、扩散,《意见》第7条把这四种毒品犯罪行为均列为严惩的重点。人民法院将会依然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孙中伟律师认为:将会有更多的毒品犯罪被告人被判处重刑以至死刑,对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加强研究与学习、提高辩护技能,才能为当事人提高更好的辩护,以满足和超越被告人及家属对我们的期望!

二、毒品再犯被列为打击重点中的重点,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将会更容易被判处死刑或重刑,刑辩律师必须加强提高对毒品再犯的辩护技能修炼。

《意见》第11条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毒品再犯,“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这将意味着即使犯罪情节较轻的毒品再犯,也将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重刑,这应当引起被告人以及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提高各自的辩护技能。

华东某省古某运输毒品案:

我曾承办的古某运输毒品案,其运输毒品数量只有300多克海洛因,刚达到某省当地毒品犯罪掌握的适用死刑的标准,并且她是被人雇佣而运输毒品、情节较轻,但因为她曾在7年前曾因贩卖毒品“零包”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此,一二审法院就将其判死刑立即执行,本人接受委托为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供法律帮助,最后因案件出现新的情况才“有幸”被不核准死刑,最终幸运被判处死缓活命。

因此,孙中伟律师劝告那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的人,千万别再心存侥幸心理,再次以身试“毒”,如果再次案发,你们将因为系“毒品再犯”而更容易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于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数量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具有毒品再犯、累犯、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被告人,通常都很容易会被被判处死刑。

三、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即使有立功也很可能因“功不抵过”而不予从轻处罚而依然被判处死刑或重刑

孙中伟律师经常接触到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他们误以为只要有立功行为或重大立功行为,就一定不会被判处死刑,这是对法律及政策的重大误读,法律上对立功行为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具有重大立功行是否会从轻法院还要综合全面权衡考虑。

《意见》第33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中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因此,对于同案中的主犯因检举从犯而构成立功的,得到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有立功行为也很可能依然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西南某省张某贩卖毒品案

张某贩卖毒品10多公斤,张某被抓获后因检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中的二名被告人,一二审法院虽认定其构成二起立功,但均认为其功不抵过而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死刑进行核准。孙中伟律师在代理其死刑复核期间,因为孙中伟律师所提出的案件本身证据方面存在的某些瑕疵才有幸不核准被免除死刑。

四、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的立功行为“功是否足以抵罪”、是否应从轻处罚的认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对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功是否足以抵罪、立功是否能从宽处罚免除死刑的认定,法院一般会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等来综合考虑。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

五、对毒品犯罪中因立功而得到从轻处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意见》规定,“对于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孙中伟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这种立功的作用往往不大,很难得到从轻处罚而免除死刑,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属不必花过多的精力去争取这种立功。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过去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花钱买立功”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被告人因此而逃脱了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危害,明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不构成立功,孙中伟律师建议有这种不良想法的被告人及家属以后应当放弃这种非法想法了,这种花钱买来的立功是不能算立功的,是不能得到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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