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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2011-06-05 19:02:36 来源:孙中伟
孙中伟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本文获第8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8月出版《使命、责任、发展——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孙中伟
(作者电话:13371700148,QQ:690705017)
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来,经过二年多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现已逐渐走向成熟化和规范化,而律师行业中对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业务工作却基本上没有系统化的研究,对此领域的学术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而笔者作为最早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目前也是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和不核准数量最多的律师之一,将自己在二年多来代理的几十起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及所发现的此程序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个人看法,写成拙文,以供同行交流,同时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大有所为,律师有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
有不少律师同行对死刑复核程序比较陌生,不知道律师在此程序中能做什么,如何进行业务操作,而并不了解律师在其中具有巨大的机会。
记得2007年初死刑复核刚收归最高法院时,在当年的“二会”期间《法制日报》就死刑复核问题做一专题采访,孙中伟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曾说到:死刑复核程序将会为律师提供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执业空间,将会为律师施展才华和智慧提供更大的舞台,死刑复核律师将会作为又一新兴的专业律师类型;同时死刑复核程序中应为有了律师的参与而将会更加公正。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律师,特别是欠发达地方律师的律师不够注意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作用。认为案件经过一二审之后律师的作用就不大了,认为律师在复核程序中作用不大,在代理完二审辩护维持死刑判决后不积极主动引导被告人家属继续委托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代理,因而放弃了很多本可以争取的死刑复核代理的业务机会。不少被告人家属也不知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有权继续委托律师辩护,因而丧失了难得的机会。
死刑复核程序是决定死囚犯生死的又一道程序,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会高度重视,据官方公布的2007年死刑复核的不核准率高达15%,这里面对死刑犯和死刑复核律师都是一个很大的机会。2007年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第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吉某因运输毒品1002克而分别先后被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后被告人家属委托孙中伟律师为其在死刑复核中辩护,后来此案成功地被最高法院刑五庭不核准而发回重审,最后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有效地挽救了被告人的生命。
因此,笔者希望更多的律师重视死刑复核这一块巨大的业务“蛋糕”,认识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何时价值和业务机会,充分挖掘这一领域的业务。
二、死刑复核律师的作用及工作流程。
死刑复核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类型,加上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并不开庭审理,所以对于律师如何办理、以及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很多律师并不是很清楚。孙中伟律师可人认为,比较近似于原来的二审死刑案件的书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省地方高院时,不少死刑案件也不开庭,由法院直接书面审理。死刑复核的权利及操作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会见过程中的作用:
在二年多来孙中伟律师所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孙中伟律师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时时,并没有遇到过任何麻烦,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二审判决书、死刑复核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看守所都顺利地案件了让孙中伟律师会见,并未遇到麻烦和刁难。因此,“会见难”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并不明显。可能是因为面对一个已经被判处过二次死刑的死囚来说,大多数人都会有同情恻隐之心,而不会为难一位死刑犯吧。那孙中伟律师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但孙中伟律师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尽量会见,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率。
第二、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告人,最高法院也内部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
第三、而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主要问题,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确较为“标准的答案”,以争取提高改判率,而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确定或坚信不核准死刑的。
第四、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司法工作而不抵抗司法机关工作。实践中有些死囚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请的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而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比较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大大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
第五、帮助死刑犯寻找检举立功等机会,以获得改判。
有的死刑犯因为不太了解国家关于检举立功的有关规定,而有的死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愿意检举相关线索。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一起因抢劫杀人曾被山东省法院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案,在复核过程中孙中伟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的关押期间,得知同监室被告人重大犯罪线索,后来在孙中伟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检举而最后被查证属实而没有被核准,这就是通过会见而获得复核成功的案例之一。
第二、死刑复核律师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及向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的权利及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此条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死刑复核案件中,孙中伟律师整体感觉到到最高法院的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明显高于地方法院,他们在当面接见孙中伟律师们死刑复核律师时也态度明显要好于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中有不少人具有刑法博士、刑法硕士等学历,还有不少是从刑法学教授中直接选调上来的,他们会相对更“讲理”,会更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为发挥律师的作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最高法院在复核案件时会比较重视律师的意见,但由于复核法官要面对更多的案件,工作量远远大于律师,同时加上法官更主要是从宏观上去把握、审查全案,而很难象律师一样从微观上具体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因此,好的律师意见类似于为法官审查案卷提供了一个好的“阅卷提纲”和“办案思路”,不少复核法官就是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进一步去确信或否认律师的意见而最终作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不少死刑不核准案件都是因为一份深入的律师意见而被复核法官采信而不核准的。大部分法官也会认为律师的意见对于他们办案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也会比较重视和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提交律师书面意见和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对决定案件的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此程序中律师所注意到的问题孙中伟律师再作进一步深入的介绍:
1、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的文书的名称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而孙中伟律师个人觉得,《辩护词》的名称并不太恰到,至少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目前孙中伟律师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因此,孙中伟律师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都说此程序中是要听取律师的意见,由于此文书名称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孙中伟律师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2、《律师意见书》中应当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一二审过程中已经提出过的辩护意见及律师意见尽量不要重复再提。
每次孙中伟律师在约见死刑复核法官面谈时,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会说:过去提过的辩护意见就不要再提了,请尽量提出新的意见。因为复核程序中二审法院会将全案材料报送到最高法院、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内部讨论意见等律师不能看到的书面材料。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尽量不要重复过去的意见而要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
3、《律师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关”、“程序关”,因此,孙中伟律师为律师也应围绕以上方面有的放矢地提出律师意见,才能提高成功率。
四、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的文书上没有律师的名字及律师的意见,无法体现律师的参与及律师所做的工作。
因于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就是书面审理而不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及所付出的努力就不知道,在加上最后所做出的文书上也没有律师的意见及名字,这本身就是对律师工作的不够尊重,
也无法向被告人家属说清自己在里面做了什么努力。如果是通过律师的努力让案件不核准的案件,文书里也无法体现出律师的业绩。虽然法官都说在复核过程中及案件汇报过程中都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但就在最后的文书中都没有律师的名字,这不能不说是很多律师的遗憾,希望以后能够得到改变,也希望所有死刑复核律师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发出孙中伟律师们自己的声音,以争取孙中伟律师们的权利。
第二、要求死刑复核律师只能通过“上访”途径来约见法官不太现,此问题已让所有经历过“上访”程序的律师感到不太舒服。目前相关规定死刑复核律师可以申请约见法官,法官应当接见。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律师申请约见法官既不是在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法院的办公大楼,也并不是在北花市大街9号的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大楼。而要求只能是去位于永定门北京南站附近的接访室申请,律师要夹杂在众多的上访人群中排队领表、交表,然后耐心等上很久才能安排约见。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上访,律师也不是上访户,建议以后这种情况能有所改变。经过孙中伟律师们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不断反映此问题,现在在有些审判庭的案件律师可以不用去“上访”,而直接通过庭办公室内勤人员联系后可以在刑事审判大楼约见承办法官。
第三、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目前是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为死刑复核律师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孙中伟律师们就只能通过二审或一审的辩护律师拿到部分的案卷材料,但是,比如二审的庭审笔录以及二审中检方在法庭上新提供的材料孙中伟律师们就无法拿到。
第四、死刑复核的文书不送达律师、也不通知律师复核的结果。
最高法院将复核结果直接发给二审法院,律师要想知道复核结果只有通过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但是,死刑复核法官通知律师复核结果以及给律师复核文书也并不违法,特别是不核准死刑的文书,至于他是否会通知你,就要看各位律师同行的表现了。
第五、死刑复核律师与死刑复核法官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的各个刑事审判庭普遍是规定律师与法官不能直接接触和通话,并且正常程序中律师是不知道承办法官的名字及电话的。导致律师有何意见只能以书面的形式寄到各个庭的办公室转交。但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民事赔偿调解的案件中,法官常会主动与律师联系,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调解工作。
以上只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比较突出、普遍和紧迫的问题,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还会遇到各种想不到的问题。但权利的取得需要孙中伟律师们去争取,法治的进程需要孙中伟律师们去推进。
五、死刑复核律师的出路:
死刑复核法官已经经过多次系统化的学习和培训、而从事死刑法学研究的学者们从理论上也对死刑复核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而孙中伟律师们死刑复核律师呢?孙中伟律师觉得:目前孙中伟律师国的死刑复核律师是各自为战、没有领袖的一支游击部队,孙中伟律师们必须团结起来,才是孙中伟律师们唯一的出路。首先:在业务上孙中伟律师们一定要相互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形式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提高成功率,让更多的案件不被核准。孙中伟律师也比较喜欢也善于以多种形式与各地律师同行的合作,并取得了多次死刑不核准的成功案例;其次、律师之间要多进行业务经验交流、只有不断地多进行交流,才能不断提高孙中伟律师们的业务水平,让更多的案件在能得到不核准。
死刑复核律师—— 一个荣耀的称号,一个“生命之托、责任重于泰山”的职业,希望有更多的死刑复核律师能牢记自己的神圣责任和使命,以自己的智慧去避免更多的死刑错案的发生及死刑的滥用,在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复核程序中去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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