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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之15:宽严相济之“宽严结合”
2011-07-26 14:18:40 来源:
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之15:宽严相济之“宽严结合”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部
孙中伟律师、研究员/ Tel:13371700148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宽严相济正式作为我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刑事政策,认真研究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内涵对律师提高辩护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毒品犯罪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比例也较高,认真研究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提高毒品犯罪辩护的成功率及死刑改判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孙中伟律师试图从毒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的视角解读《意见》,以不断提高本人对毒品犯罪辩护的质量和技能,本文从宽严相济政策之“宽严结合”的角度研究与毒品犯罪律师辩护的关系:
一、宽严“相济”与毒品犯罪的量刑平衡
毒品犯罪中,毒品案件审判中实现宽严“相济”,要求既要把握好毒品犯罪的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也要把握好毒品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二、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个案之间量刑平衡的要求
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意味着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在判断个案的量刑平衡问题上容易陷入“唯数量论”的误区。要特别重视的是,毒品数量并非量刑的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尤其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有的案件中毒品数量虽大,但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可能不判处死刑,有的案件中毒品数量较小,但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也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例如:有的被告人贩卖海洛因10多公斤,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但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多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很可能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被告人可能仅贩卖海洛因300多克,刚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由于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仍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关于当地禁毒形势因素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比如,在云南贩卖海洛因1000多克,很可能有的时候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北京贩卖海洛因400克以上,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孙中伟律师主为,以上这种判决不仅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恰恰是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三、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对毒品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间的量刑平衡的要求
对于多名被告人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具体要求,要注重正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被告人罪责的大小确定刑罚。《意见》第31条提出,“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具体到毒品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对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将被告人均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要根据《意见》第30条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但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云南彭某贩卖毒品案
郭某、彭某等多5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多公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郭某、彭某均为主犯,因此,一二审均对二被被告人判决和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中伟律师接收彭某家属的委托后作为彭某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孙中伟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承办法官提出:虽然二人均系共同贩毒的主犯,但是从贩毒犯意的提起、毒资的筹措、具体贩毒行为的实施,以年贩毒成功后二人所可能获得预期“利润”等方面,彭某的作用远远小于郭某,建议对彭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最后最高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郭某核准死刑,而将共同贩毒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彭某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法院很好地严格遵循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实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要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更重的主犯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贵州六盘水张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贵州六盘水张某、李某二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00多克,刚达到当地掌握的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但二人作用基本相当,责任大小难以区分,最后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二人均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同样是这样的贩毒犯罪,如果其中一位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要明显大于另一被告人,则对作用较大者很可能就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另一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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