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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制作律师意见书指引

2011-11-08 15:34:26 来源: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制作律师意见书指引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制作律师意见书指引

孙中伟律师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死刑辩护研究中心 首席研究员

 

 

一、死刑复核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此条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见承办法官时,可以将此条作为申请的法律依据。

 

二、死刑复核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的意义

 

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死刑复核案件中,他感觉到整体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及业务素质明显高于地方法院,他们在当面接见死刑复核律师时其态度也明显要好于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中有不少人具有刑法博士、刑法硕士等学历,还有不少是从刑法学教授中直接选调上来的,他们相对会更“讲理”、会更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为发挥律师的作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一般都会比较重视律师的意见,承办人及合议庭各位法官在提出复核意见时一般都会要考虑、分析律师的意见是否成立,承办法官在汇报案件时一般也要求要反映出对律师所提意见的看法。如果律师所提意见确实有道理,被法官所采纳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但由于死刑复核法官要面对很多的案件,面对很大的工作压力,其工作量要远远大于律师,同时法官的思维更主要是从宏观上去把握、审查全案,从整体上考虑案件的整体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考虑各位被告人之间量刑的平衡以及不同案件被告人之间量刑的平衡。而很难象死刑复核律师一样更多从微观上、从当事人的角度具体提出对被告人不应核准死刑的有利意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好的律师意见书类似于为法官审查复核案卷提供了一个好的“阅卷提纲”或“办案思路”,不少复核法官就是按照律师的书面意见而一步步地去确信或否认律师的意见而最终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孙中伟律师所承办的不少死刑不核准案件都是因为一份深入详细的律师意见而被复核法官采信而不核准的。大部分法官也会认为律师的意见对于他们办案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也会比较重视和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在某死刑的学术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公开承认有经验律师提交的的高质量的律师意见书对于他们审查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律师意见书是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承办法官及分管庭长及院长的重要参考依据。提交律师书面意见和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对决定案件的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此程序中律师所能遇到的问题孙中伟律师再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三、关于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律师意见的文书的名称问题。

 

对于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律师意见文书的名称如何确定问题,目前相关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认为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而孙中伟律师个人觉得,《辩护词》的名称并不太恰到。至少目前有不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学者及专家都认为,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化色彩明显大于司法色彩,在此程序中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相应的辩护,就此问题在某次死刑学术会议期间孙中伟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某教授特此私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某刑庭庭长私下交流讨论,这位刑庭庭长坚持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就不是司法诉讼程序,而那位政法大学教授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理所当然就该就属于诉讼程序。因此,孙中伟律师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等比较恰当。

 

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的文书的名称问题,应称之为律师意见书,不应叫辩护词。

 

此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而孙中伟律师个人觉得,《辩护词》的名称并不太恰到,至少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因此,孙中伟律师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例如:孙中伟律师在前面所提到的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中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书面意见的名称就是:《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某木子扎运输毒品死刑一案不应核准的律师意见书》,也可以简写为《律师意见书》。

 

 

四、《律师意见书》的核心:应当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书》中应当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一二审辩护过程中已经提过的辩护意见及律师意见尽量不要重复再提。

 

每次孙中伟律师在约见死刑复核法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时,很多法官都会说:一二审辩护过程中已经提出过的辩护意见就不要再提了,请尽量提出新的意见。因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二审法院会将全案材料报送到最高法院、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内部讨论意见等律师不能看到的内部卷书面材料。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尽量不要重复过去的意见而要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

 

 

五、《律师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写作

 

孙中伟律师认为: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关”、“程序关”,因此,孙中伟律师认为应围绕以上方面有的放矢地提出律师意见,才能提高成功率。

 

1、如何重点围绕“事实关”、“证据关”提出律师意见?

 

2、如何提出及质疑案件中的疑点及提出更多的合理怀疑。

 

3、法官很怕办错案,“事实关”、“证据关”特别重要。怕杀错人,但不怕错杀人。

 

4、在“适用法律方面”,即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律理由方面如何说?此问题法官不太重视。

 

5、“程序之辩”

 

 

 

六、孙中伟律师:提交律师书面意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一、律师约见承办法官时,应准备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一二审判决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函等文书证件。法官接待完律师,会让律师在接待笔录上签字,笔录上会有法官的名字,这样律师就知道承办法官。另外,提交书面意见之后,按程序法官应当给律师出具收到律师材料的证据材料清单。上面会有接收法官的名字,也会让律师签名。这份清单是律师工作的证明,可以向当事人证明律师所做的工作。

  第二、如果因故不能亲自约见到承办法官的,律师也可以用特快专递将《律师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手续寄到相关刑庭收,邮件表面应注明案件名称。

 

(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http://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http://www.sxb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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