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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和死缓界限如何更明晰
2011-10-26 17:16:13 来源:
孙中伟:死刑和死缓界限如何更明晰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转
李克杰
最近,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一起奸杀少女、杀死3岁幼童的恶性案件,因为二审死缓判决和媒体介入成为舆论的焦点。日前,云南省高级法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
笔者在密切关注李昌奎案发展变化的同时,也在思考另外一个与此案相关但却带有普遍性的司法问题。它就是,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坚持“少杀”“慎杀”原则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为避免出现死刑案件“不核准”被打回影响业绩的现象,是否存在该判死刑而不判、以死缓取而代之,最终在本地“消化”的死刑截留现象?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那么,由谁来判断鉴别,又有谁来进行干预并督促地方法院改正呢?
鉴于死刑由各省高级法院二审并核准执行容易导致死刑判决标准不一,导致司法不公和法治不统一,国家通过修法于2007年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从而最大限度地统一了死刑标准,为“少杀”“慎杀”政策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死刑复核权的统一上收,标准一致了,审查严格了,从总体上看是法律文明和司法进步的表现。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另一种不良现象,即一些地方法院为了防止死刑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后“不核准”,主动减少死刑判决的适用,该判决死刑的不判死刑,把稍有疑问的、沾边从轻的或者拿不准的案件降格变成死缓。这样一来,就能完全由当地说了算,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死缓判决由高级法院复核即可,既能有效地避开最高人民法院的“挑剔”,也能避免因为被“打回”而影响当地法院政绩。
在笔者看来,将死刑案件截留为死缓,是不能容忍的司法不公,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是死刑的一种,二者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只是在不需要立即执行时才判处死缓。就犯罪性质和行为的危害程度而言,无论是死刑还是死缓理应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从而真正完全彻底地实现死刑标准的统一。而从我国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死刑和死缓在实际执行刑罚的后果上差别过大,一旦由死刑不当地改判死缓,会让本该立即被剥夺生命的犯罪分子服刑十几年就能出狱重获自由,落差过大,以致罪刑不相适应。这正是部分死缓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的深层原因所在。
以李昌奎案为例,其奸杀少女和摔死3岁儿童的严重罪行在二审中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无论改判出于何种原因,足见死刑与死缓仅仅一线之差、一步之遥。建议适当的时候,死缓案件的复核权也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现完全意义上死刑标准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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