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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花爱上云南毒枭(3)
2011-10-03 17:16:39 来源:
孙中伟律师毒品辩护系列之云南
当警花爱上云南毒枭(3)
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部
孙中伟主任13371700148
[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规则]
在同一宗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其中罪行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孙中伟律师毒品犯罪辩护系列导读]
1996年8月,从南方一所政法院校毕业的我被分配到云贵二省交界毒品重灾区的贵州省某公安机关工作,参予了缉毒禁毒斗争,多次化妆为卧底、出生入死与毒贩斗智斗勇,成功破获多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不少毒品、成功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为禁毒斗争作出了一名警察应有的贡献……
世纪之初的2000年7月,我成功实现了从警察到律师的华丽转身,从云贵高原的乌蒙山上来到首都北京,在北京最繁华的王府井步行街拥有了以我自己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出席2010年日内瓦联合国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并在圆桌会议上发表英文演讲……
4年的警察经历是我人生最宝贵的一笔财富,使我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刑事辩护中具有其他人无法比拟的优势,无论是和我的死囚当事人的交流还是在和公安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方面,我很快展现出作为刑辩律师应有的悟性和天赋,从执业律师第一年的三起死刑成功改判的业绩,到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承办的第一起死刑案成功不核准,到律所成立后第一个月内在最高法院的三起死刑案成功不核准,以及承办的多起刑辩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我不断以卓著的业绩在证明着我在刑事辩护的死刑辩护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
警察经历中让我最留恋的是刑警工作,而刑警工作最让我思念的又是缉毒经历……
现特整理出这些年来我为毒犯成功辩护的精彩经历,以展现我的警察经历如何帮助我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毒品犯罪辩护的优秀刑辩律师……
当某一天记者再次问我为为何从警察转身为刑辩律师时,我会说:“我永远不会变的是对法治的忠诚和信仰,我只是在选择我认为更好的方式在努力实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当警花爱上云南毒枭(3)
——摘自孙中伟著《我为毒枭辩护——
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指引》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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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云南,让人们想到的除了那远在天边的美丽的彩云之南特有的少数民族旅游风情外,可能还会让人联想到毒品与贩毒等。想到那美丽的罂粟花在美丽的彩云之南罪恶地绽放……
陈丽娜(化名),一位警营中少有的漂亮的女警察,一位兼备了南方女孩白皙皮肤与北方女孩特有的高挑完美身材集于一身的幸运女孩,一位在云南某市委机会大院长大的“官二代”,本来毕业于北方某财经院校的她父母是希望安排她进入当地的金融部门,而她执意要做一名女警,最后父母安排她进入了云南省的某公安分局,当缉毒警察进入市委大院抓捕刘海峰时,陈丽娜其及父母才知道她深受着的老公是一位毒枭……
春节之后,正月初八,刚上班的我就坐上了从北京飞往昆明的航班,到昆明市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彭海峰,我想尽力帮他,我被她们美好的爱情故事所打动,还有他漂亮的警察妻子和仅有3岁多的女儿,我不希望他们就这样失去了她们所深爱着的爱人和父亲,特别是以“被枪决”或“被注射”这种残酷的人为的“合法的”方式。
我以我的智慧和经验帮助他在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核程序中实现“起死回生”……
【案情简要】
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认定:被告人李世军向被告人刘海峰提出购买毒品甲基苯胺6万片,并将购买毒品的毒资交给刘海峰,被告人刘海峰遂向王宇豪提出购买毒品,并由被告人王宇豪将毒品组织运输到昆明,被告人王宇豪组织了10万片甲基苯丙胺,并指使某人于12月14日将毒品从西双版纳押运到昆明,存放在昆明市某物流公司仓库内。
12月15日,被告人王宇豪(化名)从景洪到达昆明,在昆明与刘海峰取得联系并拿到购买甲基苯丙胺4万片的毒资后,返回景洪,同时告知刘海峰毒品已经到昆明,由刘海峰自行提取。
12月17日,当被告人刘海峰伙同被告人李世军到昆明某物流公司仓库取到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世军的黑色无牌奥迪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435克。
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处王宇豪、刘海峰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多名被告的人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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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多名被告人共同贩毒毒品犯罪的案件中,重点要比较区分各被告人之间罪责的大小,以论证按同案犯之间量刑均衡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死刑不当,以说服法院进行死刑改判。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刘海峰并没有毒品犯罪的前科,过去是在昆明开旅行社做旅游的,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他在做旅游的过程中认识了各种复杂的人群,包括本案毒品犯罪中他的上下线,把他带到了毒品犯罪的罪恶深渊。本案中刘海峰的下线贵州的李世军(化名)找到刘海峰后,问他是否能帮助搞到毒品,并为其提供毒资,刘海峰试探性地问其上线王宇豪(化名,两人之前在做旅游时认识,刘海峰听说王宇豪能搞到毒品),刘海峰就想从中做中介赚取差价。但他的罪行应当小于其上线和下线,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他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孙中伟律师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律师意见书》中如此为他辩护:
[孙中伟辩护词摘录]
刘海峰的罪行要小于王宇豪和李世军,原一二审法院将其作为第一被告不当,对其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刘海峰的罪行比李世军明显要小:本案贩毒的犯意由李世军提起,毒资也由李世军筹集,刘海峰没有贩毒等毒品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李世军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下,对同案犯刘海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
本案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本案由李世军最先向刘海峰提出购买毒品并支付了部分毒资,本案的贩毒犯意和毒资的筹集皆由李世军独立完成,刘海峰并没有最先提起犯意也没有筹集毒资。刘海峰的罪行明显比李世军要小,而当李世军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下,却对罪行相对较轻的刘海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不当,同案犯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违背了罪刑责相一致的刑法基本精神。
第二、刘海峰的罪行比王宇豪要小;王宇豪组织贩卖并运输毒品并且是刘海峰的上线,而王宇豪的上家并没有查获,王宇豪很可能就是本案毒品的制造者或走私者等源头性毒犯。刘海峰仅仅在本起毒品犯罪中起到一个中间环节的倒卖作用,其作用相对较小,并且获利空间要远远小于其上线的王宇豪及其下线的李世军。在同一宗毒品犯罪中,将罪行明显较小的刘海峰与罪行明显更大的其上线同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样的刑罚不当,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刘海峰在本案中所处地位较低,系王宇豪的下线下家。刘海峰在案件中仅处于中间环节,仅起中转倒卖作用,王宇豪作为刘海峰的上线上家,王宇豪的上家并没有查获,很可能他就是制造、走私毒品的源头性主犯,他才是毒品犯罪严打的重点
并且,本案中王宇豪作为毒品犯罪的上线上家,除了积极实施具体的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外,同时比刘海峰还多构成运输毒品罪,王宇豪还组织、指挥实施了具体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将毒品从景洪运到昆明,使毒品犯罪的的潜在危害进一步扩大。
因此,在本宗毒品犯罪中,王宇豪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处于下游下线的刘海峰。将罪行较小的刘海峰也同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没有在同案中体现区分出罪责的不同,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网络支持: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http://www.sunzhongwei.com.cn/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http://www.sxbh.cn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部)
第三、在同一宗毒品犯罪中,根据“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精神,对其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可,而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这更符合现阶段我国的死刑政策及精神。
在本案中,处于上线上游犯罪的王宇豪同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其罪行要远远大于位于下游处于中间环节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刘海峰。就在这一宗毒品犯罪中,对其中罪行较大的王宇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可,而对罪行相对较轻的刘海峰即使判处死刑也不必立即执行,这既是“严格控制与慎重适用死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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