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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会见指引

2012-03-28 15:02:55 来源: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会见指引

(摘自孙中伟著《孙中伟死刑辩护指引》、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首发,转载请注明,作者电话:13371700148

一、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问题
  我时常会在不少媒体及网上看到不少律师同行抱怨死刑复核案件中无法会见被告人的问题,也时常有死囚家属问我死刑复核律师是否能够会见到当事人。死刑复核律师是否有权会见被告人,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上是一片空白,但大家也应当注意到的是也并没有任何禁止死刑复核律师会见的规定。在实践中近五年多来我所承办的近百件死刑复核案件中,我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城市的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时,并没有遇到特别大的麻烦,所有要求会见的当事人最终都得到安排会见,因此,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难”问题我觉得并没有象在侦查阶段或媒体以及有些同行在网络上所抱怨的那样严重。

二、死刑复核律师会见所需手续及常见问题的破解方法

对于死刑复核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手续类似于二审阶段的律师会见,并没有特别明显的要求和差别,我们也是提供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授权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以及律师执业证,绝大多数的看守所都会顺利安排会见。

对于少数的看守所,可能因为很少遇到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要求会见的情况,他们拿不住政策及法律规定,出于自我安全的保护,有时会提出不让律师会见的说法。他们常见的拒绝理由为:一种理由是他们认为二审是终审判决,案件已经结案,律师无权再要求会见。但这时律师应当耐心向看守所民警解释:二审裁决上同时写明,本死刑判决或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二审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其实并不是生效的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终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会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因不核准而发回重审,因此,自20071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后,所有二审终审的死刑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权来提审被告人,律师也有权来会见被告人。这样耐心解释之后绝大多数的看守所都会觉得律师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而都会同意会见,死刑复核刚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我在北京市看守所也遇到过二次这种情况,经过我耐心向他们解释后最后都顺利安排会见。现在在北京市看守所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问题就很顺利了,律师的权利是靠我们自己逐渐争取所得来的!律师同行们遇到类似的“会见权”受阻的的情况要记住千万不要和警察生气吵架,生气和吵架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我们律师与警察相比我们的长处是“斗智”而不是“斗勇”,耐心的沟通和解释和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一点,曾经做过多年警察的我在当年接触律师时深有体会。

还有另一种比较常见的不让会见的理由是,安排会见需要办案机关的同意,也就是让最高法院同意后才能安排。这种情况就属于无理的说法,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诉讼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不需要法院批准,看守所的这种要求并没有依据,这种拒绝会见的理由在重大敏感案件的一二审诉讼阶段律师也时常会遇到,律师通过有理有节的维权争取大都最后大多也会得到解决。
   2010
3月份我曾到浙江省温州市的某看守所会见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看守所民警明确向我表示他们看守所从来就不让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没有过让死刑复核律师会见的先例。他们还说过去也遇到律师要求会见的情况,但经请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最后省高院明确表示不能让律师会见,就在我申请会见的案件中,看守所也再次当场打电话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请示,也明确表示不让律师会见,看守所值班民警并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的电话告诉我让我直接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联系,法院也明确告诉我不能会见。我向看守所解释,二审结束之后,案件的办案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再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禁止律师会见。最后我亲自找到看守所所长耐心向他解释,最后我成为了这个看守所第一位被同意安排会见的律师。关于这个曲折的会见过程我曾用心写成《一位死刑复核律师的捍卫会见权纪实》一文,以供同同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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