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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毒品辩护规则98

2012-01-31 15:42:41 来源:


孙中伟律师毒品辩护规则98

将查获的毒品合并后送去鉴定时数量变多不应判处死刑。

孙中伟原创  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独家首发、转载请注明)

 

查获的毒品合并后鉴定时数量变多证据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主要案情:

某毒品犯罪中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记录为950克,共两包,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毒品称重记录》及称重毒品照片在案佐证,查获的毒品也没有现场由被告人签字后封存。而公安机关违规擅自将二包毒品合二为一后送去鉴定的毒品变成了1040克。

孙中伟律师辩护要点及辩护理由: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二章 毒品收缴,第五条 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该规定明确了对物品予以扣押的程序,物品的数量必须要当场查点清楚,在涉案毒品为多包的情况下,如果人为将包数予以合并,程序违法。有可能因整个扣押并送交鉴定的过程的封闭性即对侦查机关行为监督的缺失使得扣押的毒品与最终送交鉴定的毒品不同一

也可能存在其中某包并非毒品,而与其他包中的毒品掺杂在一起使得毒品的数量增加从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排除所查获的包数中原不含有毒品成分,侦查机关人为将来源毒品掺杂在其中,使得本身并不含有毒品成分的非毒品摇身一变竟成为毒品。

本案中,无法证明公安最后送去鉴定的一包1040克的毒品就是现场查获的二包共950克的毒品,几被被告人都没供述过毒品是1040克。二无法排除可能其中一包“毒品”原本不含毒品成分的这种可能和合理怀疑。三不能排除原本两包共950克都不含毒品,“增加”变多90克后才使其含有毒品成份的可能;多出的90克毒品来源不清。从而导致最后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和含量无法查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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